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补充规定

时间:2017-09-20   点击:2734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作的规范性、严谨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2016年6月中社基金会下发的《关于未经报批不得擅自使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及所属专项基金名称开展活动的规定》及2017年7月中社基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运作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现进一步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社基金会接纳并欢迎与社会上一切有志于从事发展社会工作及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及个人,在认同本基金会的性质与宗旨、愿意为做好服务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基础上,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发起和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本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三、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不得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本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四、专项基金募集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收入,统一进入基金会的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自2017年9月底开始,实行季末专帐“余额通知单”制度,严格专账管理。

五、专项基金设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与执行机构。专项基金管委会为基金会非常设机构,不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管委会由合作方的相关人员与基金会的派出人员组成。一般由5-7人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秘书长1人。人选由合作双方与捐赠方共同协商产生,由基金会批准,任期为3年。专项基金管委会按基金设立协议中的框架规定开展工作,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并决定相关问题。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上报基金会并保留存档。

六、本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本会秘书处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七、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方和基金会以及有关单位的随时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监督检查。

八、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

九、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所有参与专项基金或公益活动的人员,均需填写《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的所有志愿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的所有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严格管理专项基金牌匾和工作人员名片制作。确需制作时,应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制作的专项基金的牌匾和名片,需按照中社基金会的统一标准制作,并在中社基金会备案。专项基金终止后,牌匾和名片均需收回或销毁,同时关闭该专项基金名下开设的网站、网页、微信、微博等,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本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严格执行《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关于未经报批不得擅自使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及所属专项基金名称开展活动的规定》及2017年7月我们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运作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专项基金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十二、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公益项目申请时需报批《项目申报表》及《项目申请报告》,按项目大小及类别提供相应资料,包括开展该项目的创意、可行性调研情况、实施运作的程序、收支的预算、预计的服务对象受益情况等;项目结项后需提供结项报告,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开展方式、开展成果、社会效益、经验问题、社会反馈、相关资料等。

十三、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凡对外宣传(含:媒体、网络、函件等)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必须提前送交基金会公益传播部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刊出或发表。

十四、本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当该基金名下资金不足20万元人民币,且自捐赠协议签署持续一年无资金注入时,本会将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继续用于本基金会或相关公益组织的公益项目,同时通知捐赠发起人撤销此专项基金或本会自行撤销。

十五、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账面余额低于2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二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在完成终止程序后,应办理撤销,并在本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它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会存档。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在本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在相关合作协议中予以体现。如与民政部未来颁发的相关条例不符合时,以民政部相关条例为依据进行修改。

十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2017年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