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来源: 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    时间:2015-04-23   点击:2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1 号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