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09   点击: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开展和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基金会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申报表》《项目方案》,其中,项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及相关调研、项目目标、项目内容、执行计划、预算分配、组织架构、合作模式和宣传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需按项目申报流程,经基金会项目部初审后,按基金会工作要求报秘书长审核。10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秘书处工作会议审核,200万元及以上、3年以上重大项目需报理事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跟进指导、阶段验收,结项评估等,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款使用按预算执行,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第九条 项目执行需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要求开展,按照申报立项时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评估与结项,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项目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公益事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章程实施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申报方案中必须列明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按照工作流程填写《项目付款申请表》并附协议,提交项目部,经项目部、财务部审核后,按基金会工作要求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项目预算计划和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拨付项目款,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监督项目款的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列支使用。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基金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的项目款使用情况,符合工作要求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部和财务部具体指导,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向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报告,重大项目由基金会组织专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督导与检查验收;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执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和社会影响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基金会提出的指导意见对项目做相应调整或整改,以保证项目按计划实现预期目标,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结项报告等材料,经基金会对项目进行结项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综合评价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估结论,每年底基金会将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年度优秀项目,给予相应鼓励。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使用违反基金会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和反映的;

(五)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信息宣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信息宣传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项目的信息宣传工作,接受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指定人员负责形成项目的信息报道稿件,提交基金会项目部,由项目部初审后报公益传播部核稿后,按照基金会工作程序审定后进行报道,做好项目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在基金会的指导下,提交相应资料,配合基金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制定于2015年7月,修订于2022年11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