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做好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新闻舆论工作,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的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和《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面宣传,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基金会的工作大局;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条 坚持本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相衔接,互为补充和完善,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就基金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热点问题以及依法依规须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选任,由基金会按照工作程序研究确定并任命,人选须具备较高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应掌握和熟悉基金会和本行业的全面情况。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接受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领导,由秘书处直接进行业务指导。基金会应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等全局性、综合性和突发性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和基金会工作需要,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应第一时间对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做出响应,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发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根据情况须经秘书处或理事会集体研究确定,经党支部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条 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的重大事件和活动;
(二)基金会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四)基金会发生的舆情事件的公开与回应;
(五)根据工作需要应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范围及形式发布新闻信息,主要发布形式包括: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釆访发布新闻信息。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 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新闻发言人与信息公开联动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言人做好本制度所规定职责的信息发布工作,公益传播部做好对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协助。
(二)公益传播部负责对基金会日常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基本业务信息的披露工作;对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公益传播部为新闻发言人提供新闻发布所需的基金会信息发布素材和相关信息支撑。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新闻发布管理:
(一)基金会日常新闻和信息发布由公益传播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形成报道初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核后发布,必要时报理事长并党支部书记审核后发布。
(二)由本制度规定的应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发布。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釆访的,应及时转公益传播部,由公益传播部报基金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秘书长,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确定采访事项。涉及基金会领导个人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
(四)一般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接受采访或回应社会对基金会的相关质询等。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由部门负责人会同公益传播部按程序报告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告秘书长,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安排确定后,接受采访。
(五)一般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釆访的,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基金会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