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资金审批制度(试行)

时间:2025-08-06   点击: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明确审批权限,控制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基金会资金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公益项目的捐赠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等。

第三条 基金会资金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五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必要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益项目支出:

(一)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基金会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开展公益项目,必须由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项目部提出公益项目申请报告及预算明细表,按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实施项目活动。

(三)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 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公益项目支出审批权限为:

1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费审批,项目部完成项目初审后,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审批;由法务部、财务部审核预算及协议,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审批后拨款。

2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费审批,项目部完成项目初审后,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处会议审核后,秘书长签批;由法务部、财务部审核预算及协议,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签批后拨款。

3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审批,项目部完成项目初审后,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处会议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由法务部、财务部审核预算及协议,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签批后拨款。

4、大额资金支出审批执行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七条  管理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包括:1、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员);3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工作经费,按照民政部对退休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会管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财务部提出年度预算报告,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在预算范围内的5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执行,日常由秘书长签批。单笔超过50万元的执行,经秘书处会议审议后,由秘书长签批。

(三)预算外的管理费用支出,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单笔5万元至10万元(含)的,经秘书处会议审核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超过10万元的,制定预算调整报告,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于基金会。专项基金撤销或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用做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管理,按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1、预算内审批权限为:50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按程序签批;5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由秘书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长签批。2、预算外的审批权限为: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单笔5万元至10万元(含)的,经秘书处会议审核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经秘书处会议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单笔超过50万元的,制定预算调整报告,经秘书处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六)基金会购置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购买需求报综合部汇总,由秘书长签批后,统一购买并验收登记,各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七)大额资金支出审批执行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基金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善事,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