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基金会资金、 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基金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原则上为由开户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的,将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理财产品。购买其它银行理财产品必须经过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基金会收益,购买开户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购买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另行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银行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六条 基金会购买理财产品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基金会账面总资产的60%(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超过该比例,需经相关特殊程序审定后购买,不得占用基金会正常运营和项目开展资金,不得影响项目使用进度。
第七条 必须以基金会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章 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基金会购买理财产品权限由按“三重一大”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批。理事长或秘书长对每期超过50万元的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审核批准。
第九条 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理财产品,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实施。
第四章 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为理财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征求法务部意见,对理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按规定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