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党支部工作,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全面提升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及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各项要求,实现基金会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领导下,基金会党支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从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上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组织引导党员、员工、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基金会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六条 基金会党支部成立及换届经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经相关程序审核后,报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复和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精神、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决策部署和本党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员工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基金会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通过专项基金、通过公益项目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领导和员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教育党员、群众自觉
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九)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按规定参与“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党支部活力,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及时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八条正式党员7人(含7人)以上的设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组织兼纪检委员1人,宣传兼青年、统战委员1人;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最多可设委员5人,其中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兼统战委员各1人。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九条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的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并报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准。支委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在党员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党龄。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团结带领支部党员落实上级党委工作部署,学史增信,赋能发展,推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基金会目标任务。
(二)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主持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四)检查与督促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五)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和探索多种形式的党员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
(六)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严格支委会组织生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经常性与支委及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
党支部副书记应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支部书记外出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对党员的奖惩建议。
(三)负责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有计划地提出发展新党员的意见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手续。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组织“创先争优”等评选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党员示范岗、先锋队、责任区创建;办理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五)做好支部日常组织工作。组织策划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负责支部工作记录、台账等日常工作,运营维护好本支部信息化平台数据信息。
(六)完成上级党委和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员及员工的思想状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中央精神、民政部部署和基金会工作要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光荣历史,开展形势和任务教育,策划好本支部党课、集体学习,做好思想宣传工作。
(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所在党支部组织会议及活动的新闻稿件撰写;组织、策划、撰写、报送新闻稿件和相关素材。参与基金会各类主题宣传,积极转发基金会各类宣传报道,扩大宣传覆盖面。
(四)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党员和员工的文化生活。积极宣传基金会公益文化,营造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五)完成上级党委和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一)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反映基金会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提高党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了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并按照上级纪委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三)受理和传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落实重大节假日监督检查,做到节前提醒谈话、节日期间监督检查、节后及时了解,按时报告。做好对关键岗位人员、中层干部等人员的日常监督。
(五)做好部门负责人任免提拔情况、机构设置、职责岗位设置及编制情况、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大项目安排等有关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提醒监督。日常提醒 “一把手”做好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讨论的记录,检查过程记录,确保决策规范、民主。
(六)完成上级党委、纪委和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党支部青年委员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基金会青年党员及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积极搭建平台,为青年党员及职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三)落实上级党委和党支部工作要求,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团的活动。
(四)鼓励和引导优秀团员青年加入党组织,充实党组织队伍。
(五)完成上级党委和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做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对支委会做出的决定,支委或其他党员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委反映,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九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章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该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党课一般每季度组织1次,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干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基金会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在所在支部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注重知识技能教育。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可采取讲党课、组织生活、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演讲报告会和网络宣传、在线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支部活动,严格执行支部决议,认真落实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或不按时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
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对调动工作的党员,支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相关事宜。
党员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将其编入支部或小组过组织生活;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且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按时参加党内活动3个月以上者,应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临时出差3个月以内的,经党支部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外出工作学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每一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要注重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素质的考察,全面掌握入党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三)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可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或公示等方式进行。
(四)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应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不少于24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应在介绍人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集体讨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七)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党支部应按要求组织入党宣誓仪式。预备期满一年,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委会审查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八章 党支部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委结合年度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支部工作开展检查考核,指导和促进支部各项工作的落实。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支部工作总结,并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的方式,以党组织书记述职、查阅支部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听取汇报、民主评议等方式为主。
第三十三条 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根据工作实际,结合书记抓党建述职及党建考核要求等工作对党支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先进表彰等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