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民综党字〔2022〕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交纳标准
第一条 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基金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均应按照要求,主动、足额、按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二条 基数的确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年初测算确定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仍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计算交纳党费数额。
第五条 不能区分收入构成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可以参照原党费缴纳额度。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支部按月做好党员党费收缴并记录,原则上每月20日前在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平台填写《党费收缴明细表》,并上传党费收缴凭证。党支部年底将党员党费收缴记录整理归档。
第九条 党支部每年按年党员实交党费全额上缴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第二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必须由支委会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二条 党费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支部党员教育设施。(6)用于党员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支部换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费用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如: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修缮、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支部书记对党费支出计划和使用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党费支出财务票据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由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收缴工作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承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部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七条 党费财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纳入基金会对公账户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党支部每年12月底前向全体党员公示党费收支情况,接受党员监督。同时向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