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章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二条 合理核定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并每月督促会计足额上缴税款。
第三条 组织业务分析活动,对基金会的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提出财务报告,向上级领导及相关管理部门汇报财务工作。
第五条 监督会计、出纳工作。
第六条 审核基金会各项费用报销。
第七条 遵守钱、账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建立并发展与财政税务部门、银行等职能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争取各项政策优惠。
第九条 负责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并对财务人员的招聘和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准确、及时地做好账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资产增减和收支进行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可靠、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审核所有记账凭证和原始凭单。
第十四条 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查阅制度及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 负责资产配置的审核、计划及内部管理工作,建立资产账卡和档案。
第十六条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按时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基金会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单位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出纳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第二十条 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账,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二十三条 负责银行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四条 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
第二十六条 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第二十七条 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第二十八条 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妥善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等相关印章。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制定于2015年7月,修订于2022年12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