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为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欢迎并接纳有志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宗旨的单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本基金会发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为做好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推动社会工作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遵循本基金会宗旨,由本基金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受赠的、并按照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和捐赠人意愿开展公益项目和活动的合法捐赠款而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本基金会直属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并认同本基金会宗旨的单位(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本基金会对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方开展实地考察、调研了解等多种形式的尽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资料审核。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向本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捐赠协议(草)、捐资承诺书、专项基金工作规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人员建议名单及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
第八条 本基金会从政治方向、设立目的、主责主业、公益属性等方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秘书处工作会议并报理事会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管理机关履行报备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正式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表述统一为“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XX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统一进入本基金会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后的资金有以下来源:发起方的持续捐赠资金、依法依规接受的各类公益捐赠、通过开展公益项目及合作获得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专项基金的资金。任何捐赠方的资金或资产的捐赠行为确定合法有效后,捐赠方对捐赠资金或资产只拥有定向、专项使用监管权,也可转让上述权利,不得撤回捐赠的资金或资产(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专项基金管委会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统一管理,接受本基金会党组织和理事会、秘书处及各业务部门的管理和工作指导,本基金会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设管委会,由本基金会和该专项基金发起方提名人员共同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设主任1名(本基金会法人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管委会人员一般任期为5年。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发起方提名人员重点进行政治条件和能力水平等方面的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管委会:
1.原则上应为中国内地居民;
2.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政治素质过硬,清正廉洁,甘于奉献;
4.认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5.具有一定的公益慈善工作经验或相关社会资源;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运行和项目开展由管委会具体承担,管委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开展专项基金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提出专项基金资金使用计划、策划并组织实施公益项目,提出调整管委会人员和其他事项。以上事项须报本基金会秘书处,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提出设置专项基金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需报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专项基金的合规性管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对专项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各项工作向专项基金全面延伸、有效覆盖。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强指导,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起始设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货币。设立后种子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当资金含物资规模不足时,由本基金会向专项基金做出工作提示,专项基金应注入新的捐赠资金或物资。如专项基金超过1年未能补足规模,本基金会将启动该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执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政治方向、遵循宗旨与业务范围、公益项目开展成效、管理与运行情况和风险防控等,根据评估结果对专项基金提出整改要求和相应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刻制印章。未经本基金会允许,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成员不得有任何违规和有损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如有发生,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进行问责处理,直至终止该专项基金,必要时将追究责任人和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三)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用途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统一在基金会总账下实行专账管理。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本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专项基金须遵守本基金会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均需按照本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有义务对专项基金管委会和专项基金捐赠方关于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四)专项基金的宣传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表述——“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XX基金”;未经党政机关允许,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以基金会、专项基金或其开展的公益项目等任何与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相关名义开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的,在开通前需向基金会公益传播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在所有传播平台发布涉及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和相关项目及业务动态的,需提前向本基金会公益传播部报告宣传文稿及拟发布平台,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遵循本基金会章程,聚焦主责主业,符合公益性原则,依法合规开展。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负责提出拟开展公益项目的申请,按照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向本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方案、项目预算、项目协议、合作方资质和比选材料等,不得私自以本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重点从政治方向、业务范围、公益属性、合作方资质和风险研判及项目可操作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其中,项目预算低于100万的,由项目部审核;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含100万)或预计执行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由项目部审核后,报秘书处审定;项目预算超过200万的,由项目部审核报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定。项目通过本基金会审定获批准后,方可按照本基金会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协议和财务制度等要求,按流程拨付项目资金,开展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立项、中期和结项等环节加强管理。对已获本基金会批准的公益项目进行包括实地了解和阶段评估等指导、服务与监督。专项基金须严格按照提交的项目方案、项目协议和本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及要求开展项目,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中期报告、结项报告等资料,接受本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需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配合本基金会完成信息公开。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到期、使命结束、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拨付完毕,或由捐赠人提出申请等其他符合专项基金的终止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按程序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发生违规运作和舆情风险时,由本基金会负责评估,必要时将按程序终止涉事专项基金。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由本基金会依法依规按照本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告终止事项。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款项自动结转至本基金会总账,用于开展公益项目,或按照捐赠人意愿将剩余款项转至其他公益类组织用于开展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基金会的相关专项管理制度和办法执行,并根据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逐步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制定于2015年7月;于2022年11月修订,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