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不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或者与基金会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3、提供资助;4、提供担保;5、签订许可使用协议;6、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基金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基金会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七条 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八条 定价方法: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1、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1、基金会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或联席会批准;2、基金会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3、不属于理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会议或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秘书处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关联交易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一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当在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并按信息公开制度在指定信息平台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1月10日理事长联席会议批准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联席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