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09   点击: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本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家具、其他。

第四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以及各种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也要分类登记,纳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办法予以制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综合部为基金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负责本单位购置、内部配备、调动、维修和保养、报废和清查、丢失和损坏、以及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等工作,以保证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他人员应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失等事故者,应认真查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凡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公物丢失或损坏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七条 预算内需购入固定资产的各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秘书长审批购置,超过50万元的购置事项需经秘书处工作会议审核,大额按相关程序完成审批。

第八条 对于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经过比价流程,择优选择。

第九条 由综合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综合部有关人员持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台账,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领用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凭证(如发票等)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逐个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以保证对任何一项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价格、技术性等项内容进行全面反映和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为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通过对公汇款及报销方式进行采购结算。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协助综合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本基金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5%)确定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40

2.38

运输工具

4

23.75

电子设备

3

31.66

办公家具

5

19

其他

5

19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三条 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本单位闲置的,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综合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报废资产要通过秘书处工作会议审定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综合部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综合部和使用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

第十五条 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制定于2015年7月,修订于2022年11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