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名称及标识规范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名称及标识的规范使用,保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严肃各专项基金使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名称为“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所指标识为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logo。
第三条 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享有“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标识的所有权(包括所属专项基金的名称及标识)。
第四条 未经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
第五条 凡在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其名称应反映业务范围,依次由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成,以“基金”字样结束。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姓名;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如必须使用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
第七条 基金会各专项基金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的,必须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报基金会审批,必须以“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XX基金”,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性表述,不得任意缩减和添加名称内容,不得以简称“中社XX基金”出现。
第八条 基金会各专项基金如需使用基金会标识的,须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报基金会审批,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使用,不得删改和涂抹标识。
第九条 基金会各专项基金如需变更名称的,须按照基金会管理规定和相关流程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基金会审批同意及部相关报备后,方可正式变更名称,并由基金会完成信息公开。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或许可,在其活动和宣传上使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XX基金”名称或标识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基金会有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与商业有严格区分,不为任何商业行为产品冠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商业行为中使用基金会名称和标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制定于2016年6月,修订于2022年11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