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取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非交换交易行为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
第五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做到真实完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
第八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及辅助核算。
基金会应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按规定启用和及时登记账簿,并按期结账。各类明细账与总账定期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条 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相关性原则:即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要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会计核算要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一贯性原则:即会计政策前后各期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可比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及时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明晰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配比性原则:即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历史成本原则:即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谨慎性原则:即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在会计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重要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账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必须经专人复核,并经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
会计报表包括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季报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交主管财务的领导,年度报表应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给理事长、主管财务的领导,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形式制作;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要求由基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本规定制定于2015年7月,修订于2022年12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