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时间:2023-02-09   点击: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本基金会资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基金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理分管:实行账物分管、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及钥匙分管等,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并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四条 审批稽核:任何经济业务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秘书长的审批与稽核。

第五条 明确责任:各部门和人员要职责分明,并责任到人。

第六条 凭证控制:建立和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传递程序,直到会计资料归档。

第七条 例行核对:对每一项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都要进行例行核对,以保证账证、账账、账表、账物及账款核对一致。

第八条 年度审计:每年年终由民政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审计报告,备基金会年检使用。将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凭证、各种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全部归档。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方法

第九条 基金会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相关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1、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

3、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分离;

4、支票审核职务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5、银行印鉴保管职务、企业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要求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1、批准采购职务与采购经办职务分离;

2、询价定价职务与确定供应商职务分离;

3、采购职务与验收职务分离;

4、付款审批职务与付款执行职务分离;

5、采购职务、入库登记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分离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1、投资计划的编制职务与投资的审批职务分离;

2、投资业务的操作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

3、有价证券的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

4、投资股利、利息的经办职务与会计核算职务分离

第十三条 直系亲属“回避”

1、基金会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基金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

 

第五章 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支票领用须经负责财务的领导批准后办理。

(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五)发票(收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专设发票(收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

(七)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已备审查。

第十五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定期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制定于2015年7月,修订于2022年12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